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镇政办发〔1994〕85号 1994年12月31日)
根据《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收治对象:参保职工中因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行动不便的患者。
二、申办手续:定点医院经主治医师按医嘱出具家庭病床通知单,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同意后办理。
三、家庭病床的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每月凭“证历”、医疗收费凭证及结算单回单位报销,报销方法和程序按《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行定额结算办法,即按《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执行。家庭病床每人每月医疗费(含床位费)的定额结算标准为300元。
五、家庭病床每一疗程不超过2个月,如超过则按本办法第二条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