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各定点医院要参加江苏省卫生厅苏卫医(1987)第38号文件即《关于对市级综合医院试行质量考核的通知》精神,对其中规定的20个单病种逐项统计报告(见附录Ⅲ),逐步完善单病种管理。
十七、定点医务所(室)负责本单位参保职工的疾病诊治和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凡参保职工患病在本单位定点医务所(室)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支付,医务所(室)开具结算单,经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专(兼)管人员对其门诊证历、复式处方、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后方可报销,并同时扣除个人应负担的金额。
十八、参保职工在定点医务所(室)就诊,其每人每次的就诊费用平均不得超过20元(不含医院处方配药,医院处方配药的金额必须另行登记,按季上报管理中心)。
十九、定点医务所(室)应做好参保职工就诊的门诊登记和病历记录工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抽查考核。
二十、定点医务所(室)必须严格按《
药品管理法》管理本单位的药房、药库。采购药品的渠道应统一在管理中心规定的医药公司(市区在市医药采购供应站、丹徒县医药公司及市属各药厂进药)。不得有“三无”药品、假冒、伪劣、过期霉变药品,不得有自费和进口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等。
定点医务所(室)应在本单位每季度申请“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同时,上报本季度及上季度采购药品的清单、发票副本(原件)及支票(复印件)。
二十一、建立定点医务所(室)转诊制度。患病职工原则上先在单位定点医务所(室)就诊,确因病情需要或条件所限,经医务所(室)医生诊断需转诊者,必须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上签署转诊意见,方可转诊(危急、危重、意外事故病人除外)。职工转诊应转到本单位为其确定的定点医院就诊。需转外地治疗的,应严格按《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二十二、定点医务所(室)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加强三基(基本技能、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训练和三严“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密办法”的管理。
二十三、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定点医务所(室)的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定期召开定点医务所(室)有关人员会议,互通信息;组织医务人员学习职工医疗保险方面的知识,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