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属自费药品、自费项目、生活用品及其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之内。
定点医务所(室)的药品收费标准应收进价为基数,其批零差价率不得超过5%。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各项收费标准公布在明显场所,接受参保职工监督。
十、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执行医德规范。不断完善(所、室)内外监督机制,采取不同方法向病员及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使医德医风综合指标达到省有关规定标准。
十一、各定点医院必须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与同级医疗保险机构保持经常联系,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各定点医疗必须建立健全各临床、医技科室和护量工作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疾病临床诊断和疗效标准》、《江苏省急危重病诊断标准及抢救成功标准》、《病历书写规范》、《县级以上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医院影像科建设管理规范》、《江苏省院内感染--监控与管理》、《江苏省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及我市卫生局制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急诊科建设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医院护理综合质量评分标准》、《县级以上医院护理操作常规》等11项规定;建立医疗、护理、医技质量控制体系,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定期活动,记录在案,按时检查、评估。
十三、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急诊抢救、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术前讨论、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差错事故登记、处方和病案书写、消毒隔离等质量管理制度。
十四、对病员进行仪器检查必须根据病情需要为原则,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开单拿回扣费。大型仪器检查采取阳性率(不含其他检查已诊断的疾病)考核(500MA以上X光检查阳性率≥50%,CT检查阳性率≥60%,核磁共振检查阳性率≥70%)。如发现属明显的不合理检查或未经审批而进行的特殊检查,检查费由定点医院负担。
十五、定点医院的转院。一级、二级医院应根据依次转院的原则进行;三级医院、专科医院,确因技术设备等条件所需转院的,应先组织院内或院外会诊,报医务科批准,经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小组报管理中心认可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同时应建立转院登记制度,接受专家鉴定委员会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