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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五)采取病人挂名住院挂名住院或将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职工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及其他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定点药品销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机构会同医药部门向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追回不合理费用,视情节轻重,对其通报批评,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不严格按处方配药,超过处方剂量的;
  (二)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三)将治疗药品变换成其他药品、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的;
  (四)不执行药品规定零售价格及批零差价的。
  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机构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不合理费用3~5倍的罚款。
  (一)将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列入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少报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而少缴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虚报、重报医疗费用的;
  (四)将不符合健康条件的亲友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
  (五)将划拨的医疗保险周转金挪作他用的。
  第三十四条 参保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机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一)将本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历》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他人《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非法所得、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及审核医疗费用时询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纪及不法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单位、参保单位及其有贡献的工作人员,由医疗保险机构按年度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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