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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危重病人先到附近医院抢救,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报销。确需转入定点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五)常住外地的职工、离退休人员或因公出差及准假在外人员患病,应到附近乡镇及乡镇以上医院诊治。治疗终结后,凭医院的病厉资料、复式处方(复印件)和有效票据,经单位核实予以报销。
  (六)确因病情严重需转本市上一级医院治疗的,应由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签署意见;转外地治疗的,应由定点医院组织会诊,报医务科批准,经管理小组同意后办理转院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结算标准及办法。
  (一)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报的《职工医院保险个人医疗费用台帐报表》,按季向参保单位在工商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核拨医疗保险周转金,专项用于职工的医疗费用报销。
  (二)职工患病在医疗保险机构确认的定点医务所(室)、定点医院治疗及在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购药,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所在单位专(兼)管人员核实盖章后,在单位医疗保险周转金中报销,并记入职工个人医疗费用台帐。扣回本人应自付的费用。职工本人应负担的费用按《暂行规定》执行,参保单位按季与管理中心结算。
  (三)在职职工、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离退休(职)人员门诊、住院期间进行特种检查治疗,其费用由个人垫付,检查、治疗结束后,经管理小组核实盖章,回所在单位报销,并扣回本人应自付的费用,特种检查、治疗的项目、范围按《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六章 特殊医疗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职工(含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人工器官安装、透析疗法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在抢救或手术时所发生的超出《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费用,本着医疗保险机构、参保单位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了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由参保单位自愿参加的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
  (一)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为保障职工的特殊医疗,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的专项基金。
  (二)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暂按职工年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2%缴纳。
  (三)凡参加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填写《职工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登记表》,并报医疗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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