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京口、润州两区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由派出机构具体经办。
各县(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由县(市)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筹集,并提取实征统筹基金的10%上缴市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市级调节基金,用于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的医疗费。
第三章 个人医疗帐户
第七条 医疗保险机构为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建立医疗帐户,统一制发《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收支情况。《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时,《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八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按上年退休费总额)和规定比例,由参保单位在年初一次性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九条 私营企业职工以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由参保单位在年初一次性记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条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医疗帐户不予记载,职工暂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个人医疗帐户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得超出个人医疗帐户中积累的资金。
第十二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结余资金,按银行挂牌活期储蓄利率,年终结息并入帐户结转下年。
第十三条 职工与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参保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生效后5日内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职工重新就业时,及时续办医疗保险手续。期满5年不能重新就业的,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四条 职工离休时,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手续,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再增加,用完后收回《手册》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调离本市时,赁有关调动证明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手册》转移或注销手续,其结余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