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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方式
  (一)医疗保险机构按季向参保单位核拨医疗周转金,参保单位按季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二)职工患病应在医疗保险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复式处方、医疗费结算单和票据回参保单位报销。
  (三)职工在定点医院住院,先由个人向医院缴纳预付金,其住院费用在患者出院时由参保单位同医院进行结算。
  (四)处方外配费用先由工个人垫付,然后按规定参保单位报销。
  (五)医疗保险机构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质量控制,结余归院,超支不补,超收上缴”的办法,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三条 常住外地的离退休人员或因公差和准假外出的职工患病,应到附近镇以上医院治疗(含乡镇医院)。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的费用凭医院的病历资料、有效发票回参保单位报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财政、审计、工会等单位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来源:
  (一)职工按本人年工资总额1%缴纳的部分(退休人员不缴纳);
  (二)用人单位按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10%提取医疗保险基金,其中,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者(含45岁),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6%划入帐户;年龄在45岁以下者,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4%划入帐户。
  第二十六条 退休人员按本人年退休费用总额的10%提取医疗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半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二十七条 个人医疗帐户中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应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职工离休后,个人医疗帐户中的资金不再增加,用完后再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中的资金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用完为止;如无供养直系亲属,可依法继承。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个人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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