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成立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管办),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局内,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统计制度;
(四)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会同物价、卫生、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的收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六)协调仲裁医疗保险中心的有关争议。
第十一条 成立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机构),隶属市医管办领导,负责统一经办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定点资格的确认;
(四)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单位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分别建立各县(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医疗保险机构。县(市)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经办本地区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市、县(市)双重领导;市医疗保险机构在京口、润州两区设立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经办两区职工医疗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超过实际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的2%,在财政监督管理下使用。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两个部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暂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离退休人员年离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