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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古建筑物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市古建筑物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988年1月21日 昆政复〔1988〕8号 由市建委公布)


  昆明市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为了妥善保护我市现存的古建筑物,建立健全城市古建筑档案,为古建筑物必要的维修、改建、扩建、重建或考证研究提供较完整、准确的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需对昆明市现存古建筑物或古建筑遗存进行测绘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进行测绘。
  二、我市古建筑物测绘的基本原则是:弄清历史沿革,保持建筑风貌,据实测绘。具体要求是:
  (1)必须以现存古建筑实物为对象,据实精确测绘,做到图物一致,反映其真实面貌。
  (2)测绘时除总平面布置图外,对亭、台、楼阁、庙宇、殿堂、牌坊、廊榭等必须进行单体测绘。
  (3)测绘语言必须统一(即总平面地形图按国家工程测量规范进行测绘,单体古建筑实物采用丈量法和仪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绘),不得使用目测方法。
  (4)凡是原古建筑物已无遗迹或遗址,而由测绘者根据各类材料绘制的建筑图,应注明原由。
  (5)古建筑庭院必须测绘 统一控制系统的古建筑总图。
  (6)测绘图中反映不清楚的,应以文字、图表作补充说明。
  三、施测方法及要求:
  (1)对单体古建筑,图幅规格按国家《建筑制图标准》制作,框线、图标、会签栏应符合要求,图面清晰,线型粗细分明;测给精度可视古建筑情况分别用1:10、1:20、1:30、1:50、1:100、1:200比例尺绘制。
  (2)施测城市古建筑总平面地形图,要建立统一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控制网可采用三角网和导线网的形式布设,控制点要埋设永久标志。做到:
  1、采用解析法和图解法相结合的方法施测,技术要求参照“规范”执行,图幅用1:500比例尺。图例用国家测绘总局制定的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1977年版,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城市测量规范》1985年版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2、在古建筑区划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应测出其精确尺寸、外形以及它们的相互位置;在图上还应注明工艺特点、性质、类型及其建筑材料;并测出古建筑物对墙角的坐标和高程;还应测出建筑中心位置标高,提供一套完整、可靠、系统的测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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