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勘察资料。
(1)爆破对象的结构特征,材质状况及几何尺寸实测图;
(2)爆区周围的环境情况及爆区平面实测图;
(3)保护对象的安全要求和具体防护措施;
(4)必要时须提供爆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有关气象资料等。
2、使用爆破器材的品种。
3、必要时应有爆破器材主要性能指标及爆破模拟试验资料。
第九条 拆除爆破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1)施工地点、拆除对象、周围环境、工程量、工期要求;
(2)拟采用的抓除方案;
(3)施工注意及安全防护措施。
2、爆破方案及爆破参数
(1)建筑物爆破后倾倒方向、坍塌范围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2)炮孔布置及装药量计算;
(3)起爆方法及爆破网路设计。
3、安全防护措施
(1)安全距离的确定,警戒范围及封锁制度;
(2)起爆时机的选择及安全警戒的方法;
(3)爆破作业组织及隐患的处置措施;
(4)爆破对象的防护措施。
4、设计图纸
(1)炮眼设计图;
(2)爆破顺序及网路敷设图;
(3)装药结构图;
(4)危险范围及警戒布置图。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实施爆破单位应根据作业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设专业人负责,认真执行责任制严格按设计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施工。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细则。
对爆破工程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设备、人员的安全,应事先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炮眼施工完毕,应进行实测验收,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才能实施爆破。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有较大出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后才能实施爆破,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在实施拆除爆破的全过程中,施爆单位应注意收集、分析、综合资料,工程结束后及时向批准机关提交竣工报告。
第十三条 施爆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拆除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吊销执照、收回有关证件以及行政拘留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