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6月14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6〕122号文转发)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事,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大项目,应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开究,按规定完成各项报批手续后,按确定的建设总投资、设计能力、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认真组织施工。
第二条 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市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的技改项目),必须编制扩初设计,报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其中,基建项目,由市计委委托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按计划任务书组织有关部门审批(或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技改项目,由市经委审批或委托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按计划任务书组织审批(或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设计概算如超过原计划任务书的百分之十,必须重新报批计划任务。
第三条 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的市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在建设规模、投资不突破的前提下,市属项目由市计委、经委或市基建局审批;县(区)属项目由县(区)计委、经委或县(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市基建局备案。
第四条 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市属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中土建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送开工报告,由市基建局负责审批。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各县(区)基建项目(不含公共建筑),由县(区)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开工报告,并报市基建局备案。
第五条 未报送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的项目,除责令其停工外,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零点五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昆明市辖区内各国营、集体施工企业,或经批准来昆的外地施工企业,承包市属基建项目的工程予算及合同,必须报昆明工程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设市基建局内),由该处会同建行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后方为有效。投资在建设银行的市属基建项目,其工程决算或包干预算由市建行负责;投资在其它银行的市属基建项目,其工程决算暂由昆明市工程预算编审、合同审查处会同有关银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