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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站应配备具有一定理论和实际经验,熟悉专业质量技术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专职质量监督员。也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聘请部分工程技术人员为兼职质量监督员,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均应按规定发给质量监督员证书,以利开展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八条 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第九条 建筑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生产技术标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质量检验,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建材产品质量。
  第十条 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及有关资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复查后,在工程验收十天前报送监督站审核。
  第十一条 未经质量监督站核验签证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及构件,不得报竣工面积和产量,不得计算产值,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不结算工程尾款。
  第十二条 凡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后开工,目前尚未竣工的工程项目,均应到质量监督站补办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章 质量监督站的权限

  第十三条 审核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审核其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筑企事业单位,不得开工,银行不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可随时抽查工程(构件)质量,重点放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有权检查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有关项目及调阅各种技术文件资料,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现象,应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责成其处理。
  第十五条 按质量评定标准验收工程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竣工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作为工程档案存档)。
  第十六条 有权审核建材构件厂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和营业资格,向有关部门提出承认或取消其生产、营业资格的建议。并有权对构件厂的产品进行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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