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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5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4日)废止

昆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6〕117号文批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效益,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建字第63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昆政发(85)163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项建筑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从勘察、设计建材、施工等环节把好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构件成品的质量,均应服从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任务

  第四条 市监督站(暂设在市基建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专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全市承担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等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2、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全市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构件产品不准出产;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3、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审核各单位上报的优质工程(产品)项目。
  4、督促和帮助建筑企事业单位健全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负责审定和考核企业质量检验测验试人员的资格。
  5、监督建筑企业正确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端的仲裁。
  6、参与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五条 市属各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相应的质量监督站(两城区可在城建主管部门内配备专职工程质量监督员),业务上受市监督站指导。
  第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站与建筑企事业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组成全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实行以行政监督管理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惩罚,各企业自检积极配合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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