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海埂风景旅游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公共
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的几个具体意见》的通知
(1984年6月7日 昆政发〔1984〕83号)
市海埂风景旅游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市农场管理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海埂疗养旅游区各建设单位:
为了加快海埂疗养旅游区开发建设的步伐,市人民政府同意海埂风景旅游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的几个具体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要向各建设单位做好解释工作,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
疗养、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
问题的批复》的几个具体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昆政复〔1983〕92号《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五月十二日,海埂风景疗养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收费的几个具体问题统一了认识,现规定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昆政复〔1983〕92号文件关于建设单位在生活区或疗养区每用一亩土地交付小配套费三千三百一十七元,大配套费二万七千三百元的规定。配套项目包括用地范围内生活、疗养区内的所有公共绿地、水面、道路及公用建筑设施等。
新收取的配套费全部由市财政局代收和管理,按规定的配套建设项目专款专用。原由市农场管理局对建设单位所收取的各种费用,由农场局会同财政局一律按昆政复〔1983〕92号文件,及本规定办法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对新进入海埂参加建设的非疗养单位的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二、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征地程序拟先由规划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审查核定用地面积(按片从坡角计算),批准后,通知市农场局,由农场局通知财政收费,建设单位凭财政局的证明,方可到市规划处领取批准征地定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