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疗养、
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4日 昆政复〔1983〕92号)
市春城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
《关于海埂疗养区与公园、旅游区大小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的意见》收悉。经第八十五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为把疗养区与公园、旅游区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进行,凡属为疗养区直接服务及有关的配套工程所需资金,应由建疗北京时间院的单位按用地面积分担。
二、同意所列大配套工程十九项和小配套工程六项的资金。
三、各项工程所需工程费用及每平米收费标准,同意你局意见: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收取小区配套四元九角八分,大配套费四十元零九角八分,合计四十五元九角六分。即:建设单位每用一亩地,应交小配套费三千三百一十七元,交大配套二万七千三百元。
四、海埂疗养区各建设单位应交的大小配套费,请市春城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审核,由市财政局代收和管理。专款专用。需要开支时,由市计委、春城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财政局会商。建设项目和所需经费意见一致就由市财政列支,意见不一致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附:海埂疗养区小区配套收费项目表、海埂疗养和游览区建设大配套项目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海埂疗养区小配套收费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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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工程项目 │项目│建筑面积│ 资金估算(万元) │
│号│ │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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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校(中、小学各一所)│ 1 │ 5000 │500M2/4人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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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影剧院 │ 1 │ 2500 │2.5M2/座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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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托儿所 │ 1 │ 1500 │150M2/4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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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给排水工程 │ 1 │ 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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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疗养区管理处办公室 │ 1 │ 325 │ 160元/M2│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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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人员宿舍 │ 1 │ 2000 │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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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区、综合服务部 │ │ │ │ │
│ │(包括粮、煤、肉、 │ │ │ │ │
│ │菜、小百货、小土杂 │ │ │ │ │
│ │、理发、缝纫、修理 │ │ │ │ │
│ │、食馆、旅社、储蓄等) │ │ 3000 │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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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3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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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7项工程总计373.2万元,按规划12个疗养院5000床位,35平方米│
│ /床位,即17.5万平方米,平均21.33元/平方米。 │
│ 2. 按疗养区用地面积1125亩,每亩应收小区配套费三千三百一十七元 │
│ 元,每平方米应收四元九角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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