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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疗养、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埂疗养、
 旅游区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问题的批复
 (1983年12月24日 昆政复〔1983〕92号)


市春城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
  《关于海埂疗养区与公园、旅游区大小公共工程配套费收取的意见》收悉。经第八十五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为把疗养区与公园、旅游区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进行,凡属为疗养区直接服务及有关的配套工程所需资金,应由建疗北京时间院的单位按用地面积分担。
  二、同意所列大配套工程十九项和小配套工程六项的资金。
  三、各项工程所需工程费用及每平米收费标准,同意你局意见: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收取小区配套四元九角八分,大配套费四十元零九角八分,合计四十五元九角六分。即:建设单位每用一亩地,应交小配套费三千三百一十七元,交大配套二万七千三百元。
  四、海埂疗养区各建设单位应交的大小配套费,请市春城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审核,由市财政局代收和管理。专款专用。需要开支时,由市计委、春城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财政局会商。建设项目和所需经费意见一致就由市财政列支,意见不一致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附:海埂疗养区小区配套收费项目表、海埂疗养和游览区建设大配套项目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        海埂疗养区小配套收费项目表




┌─┬────────────┬──┬────┬───────────┐
│序│   工程项目     │项目│建筑面积│ 资金估算(万元)   │
│号│            │数 │    │           │
├─┼────────────┼──┼────┼─────┬─────┤
│1 │ 学校(中、小学各一所)│ 1 │  5000 │500M2/4人 │ 100   │
├─┼────────────┼──┼────┼─────┼─────┤
│2 │ 影剧院        │ 1 │  2500 │2.5M2/座 │ 70   │
├─┼────────────┼──┼────┼─────┼─────┤
│3 │ 托儿所        │ 1 │  1500 │150M2/4人 │ 30   │
├─┼────────────┼──┼────┼─────┼─────┤
│4 │ 道路给排水工程    │ 1 │  70  │     │     │
├─┼────────────┼──┼────┼─────┼─────┤
│5 │ 疗养区管理处办公室  │ 1 │  325 │ 160元/M2│ 5.2   │
├─┼────────────┼──┼────┼─────┼─────┤
│6 │ 服务人员宿舍     │ 1 │  2000 │ 32   │     │
├─┼────────────┼──┼────┼─────┼─────┤
│7 │ 生活区、综合服务部  │  │    │     │     │
│ │(包括粮、煤、肉、   │  │    │     │     │
│ │菜、小百货、小土杂   │  │    │     │     │
│ │、理发、缝纫、修理   │  │    │     │     │
│ │、食馆、旅社、储蓄等) │  │  3000 │     │ 66   │
├─┼────────────┴──┴────┴─────┼─────┤
│ │  合计:                     │ 373.2万元│
├─┴──────────────────────────┴─────┤
│说明:1.以上7项工程总计373.2万元,按规划12个疗养院5000床位,35平方米│
│    /床位,即17.5万平方米,平均21.33元/平方米。         │
│   2. 按疗养区用地面积1125亩,每亩应收小区配套费三千三百一十七元 │
│    元,每平方米应收四元九角八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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