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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昆明市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集资实施办法
 (1983年10月14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3〕190号文公布)


  兴建煤气工程,对发展生产,方便人民生活、节约能源,减轻环境污染,有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由于煤气工程建设耗资很大,虽然大部分资金已由国家拨款,不足部分仍需采取社会集资办法解决。为此,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煤气的供气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1、房屋座落地区必须在计划供气范围之内;2、安装用气设备的建筑物,必须合乎《城市煤气建设设计规范》的安全要求。
  第二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自愿申请使和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付煤气输配工程中、低压干管建设费(以下简称干管费)。
  第三条 集资的原则:自愿参加,谁集资,谁受益,先集资,先供气。
  第四条 交费标准。1、居民生活用气,每户设一灶(单眼煤气灶或双眼煤气灶)交250元;2、公共服务事业用气(包括职工食堂、饮食业、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旅馆、茶馆、理发店、浴室、洗衣房等),每使用一标准立方米煤气,交200元;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每使用一标准立方米煤气,交140元。
  第五条 交费办法。集资收费统一交市煤气建设指挥部,其中:公共服务事业和工业用户,由单位交付;民用户,经住户与所在单位商定后,由单位交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主直接交付。
  属下列情况的民用户,交费办法为:
  1、租住房管局直管公房的,由户主所在单位交房管局,再由房管局统一煤气建设指挥部。
  2、本单位宿舍内住有外单位的职工,应由户主所在单位交给房屋产权单位,再由房屋产权单位转交煤气建设指挥部。职工搬出时,所交干管费不予退还。
  3、私有房产或租住私房的,由户主所在单位交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主直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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