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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六)故意绕路行驶,增加里程收费、欺骗乘客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停车整顿1-3天,并处100-200元罚款:
  (一)营运车辆不正确使用计价器的。
  (二)定线车辆串线经营或霸站候客的。
  (三)营运证件遗失不及时补办还继续经营的。
  (四)预约车辆收取定金后不履行预约职责的。
  (五)无营运证件或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营运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行业年度资格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七)计价器发生故障不及时送修继续营运的。
  (八)在停车站、场、点不服从指挥调度,扰乱管理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50-100元的罚款:
  (一)收取租金后不付给乘客票据的。
  (二)违章后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
  (四)外地客运车辆违反本办法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10-50元罚款:
  (一)在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点停车候客的。
  (二)营运时不随车携带或不配戴有关证件的。
  (三)不张贴或不按规定位置张贴本办法规定证件的。
  (四)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张贴无关证件的。
  (五)车容车貌不整,车内卫生条件较差仍继续营运的。
  (六)附属设备破损和规定标志不齐全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多收乱要者,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条款处罚外,多收的费用应如数退还乘客。
  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不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而造成管理混乱,违章现象突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每月不使用计价器或多收费,违章车辆达到单位车辆总数的15%以上的,处1000-2000元罚款。
  (二)每月一般违章车辆数达到单位车辆总数20%以上的,处500-1000元罚款。
  (三)经营单位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涂改伪造行业证件或专用票据的,处100-500元罚款。
  (四)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时间缴纳有关税、费,除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罚外,按核定营运产值的1‰追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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