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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现已设置的出租汽车停靠站、场、点,不得实行封闭管理或移作他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迁移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开辟或调整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立、撤销或移动,由客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外地临时进出我市的客运车辆必须进入指定的场、站经营,不得在本市市区沿路招揽乘客,停车候客。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投诉的公民和乘客,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遵纪守法经营、优质服务、拾金不味、见义勇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有功的,由客运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无城市客运经营手续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滞留车辆,经调查核实后,处以1000至3000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后发还车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停车整顿7-15天、并处300-500元罚款和吊销服务资格证1-3个月的处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刑律的,提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谩骂、殴打行业管理人员的。
  (二)谩骂、殴打乘客,驱赶乘客下车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停车整顿3-7天,并处100-300元罚款,违章者同类违章行为达3次及其以上的,吊销其服务资格证一年。
  (一)12座以下营运车辆不安装计价器从事营运活动的,不正确使用合格计价器各功能键的,未经每年检验鉴定计价器继续经营的。
  (二)载客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数据金额收费的,或不按核定运价收费的。
  (三)5次及以上严重违章的。
  (四)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的。
  (五)涂改、伪造、转借税费缴讫证或营运证件及城市客运专用票据,尚未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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