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业人员须持有行业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购置车辆,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落户和治安管理手续,再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并按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安装计价器,到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有关证件。
第九条 有关证件的核发和使用
(一)营运证实行一车一证,由车辆产权所有人填写车辆入册申请表,持有关批准文件、机动车驾驶证到市客管处办理。
(二)服务资格证由驾、售人员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驾驶证、单位委托书,个体经营者还须提交第七条所涉及的有关证明书;属承包、租赁、聘用经营的,须出具双方合同书或协议书。
(三)服务资格证原则实行一车一证,特殊情况须增办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经批准可增办一副证,并增加该车月定额产值的30%。为加强对服务资格证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正证两年内不得更换,副证一年内不得注销。
(四)税费缴讫证由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代办,经营者每月按税费缴讫的有关规定向市客管处申报。
(五)小公共汽车线路证由市客管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
(六)上述证件,除客运行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扣留;经营者不能转借、伪造和涂改,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审验。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条 营运车辆的管理
(一)在市交警支队批准设置了临时停车点的街道,营运车辆必须靠临时停车点上下乘客,但严禁停车候客。其它街道在不违反《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招手即停、快上快下乘客,严禁停车候客。
(二)营运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车容整洁,附属设备和规定标志齐全完好,不得带故障营运,每年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行业检审。
(三)小轿车车身颜色须在1995年底以前统一为黄色。
(四)为使车容整洁、视线清晰,车前挡风玻璃只张贴车辆年检合格证、税费缴讫证、治安合格证,其它有关证件随车携带,以备检查。
(五)出租汽车凡上路行驶或停放在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共场所,均视为在从事经营活动;凡有人乘坐均视乘客。
(六)无营运手续的车辆和人员不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