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昆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
(1994年7月15日 昆政发〔1994〕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单人自用的代步工具,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只限下肢残疾的残疾人本人使用,除允许附载少量本人随带物品外,严禁载客载货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都应遵守本规定和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
第五条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对车辆进行检验,办理手续,领取号牌、行驶证、准驾证,方能行驶。
号牌须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并保持完好、清晰。
第六条 申请办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残疾人,必须是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七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应先申请,后购买,否则,一律不予办理落户手续。购买者,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残疾人优待证或革命军人伤残证以及昆明市体检中心下肢残疾体检证明,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并在购车30天内凭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到市交警支队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落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