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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本市现有内河(湖)航道是:
  (一)滇池范围内昆明至海口、昆阳航段;昆明至呈贡海晏航段;呈贡海晏至海口、昆阳、白渔口、观音山、海埂航段。
  (二)盘龙江洪家村至油管桥航段。
  (三)金沙江禄劝皎平至新明航段。
  (四)南盘江蓬莱大渡口至狗街航段。
  第八条 本市内河航道和航道设施(包括各类标志牌),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破坏。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航道的管理养护,保证航道畅通。各级政府与各公安部门,航运单位应积极协助,予以保护。
  第九条 在本市内河航道沿线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事先应将地形图和有关设计资料报送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水利、土地、规划、环保、滇保会等部门的,还必须同时征得上述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其项目包括:
  (一)修建沿航道的驳岸、护坡、房屋、水文站、涵洞;
  (二)修建跨航道的桥梁、水闸、隧道、渡槽、临时性拦河坝以及埋设或架设管道,缆线;
  (三)建造其他沿跨航道的建筑物或设施。
  第十条 在航道上进行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等作业,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事先应经航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为确保航道畅通,不准填岸围滩侵占航道;不准向河道内倾倒泥、砂、石、垃圾和废弃物;不准在航道两岸边坡上堆土、挖土或在岸边堆放垃圾、容易滑泻的货物。
  第十二条 在防洪、排涝、抗旱时,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航道内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遗留物,并报航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禁止捕鱼船在港池航道内作业。
  在昆明市大观河航段上规划建设的跨河建筑物,其梁底面标高不得小于1895.27米(黄海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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