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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7日 市政府以昆政复〔1990〕
 34号文批准 1990年5月20日 由市交通局公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运安全。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滇池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港口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内的航道、码头、渡口及其设施。
  第三条 昆明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县(区)内河航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第二章 航道、码头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本市航道及码头的发展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内河航道、码头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包括交通、计委、水利、水电、规划、财政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 我市内河航道或航道规划等级的变动,重要码头规划建设的规模,由市交通局会同规划,水利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小型渡口设置或渡口设施的增减,由县(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滇池航道、码头的规划与建设,按《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滇池综合整治大纲》的要求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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