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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糟、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各项几何尺寸及净空的要求;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路堑、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国道平原区不少于20米,山区不少于15米;省道平原区不少于15米,山区不少于10米;县道平原区不少于10米,山区不少于5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须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对本《办法》颁布前已建在上述界限内的建筑物,如确有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由公路管理部门结合公路改建、扩建、逐步解决。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需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并由申请单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路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 对违反《条例》二十四条及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二、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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