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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

  挖掘道路造成中断交通的,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事先共同发布通告。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本着珍惜民力的原则,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每年每人不得超过三个建勤工日,车船、拖拉机等运输工具每年每台件不得超过两个建勤车日。
  国家允许实行“以资代劳,以资代车”的民工建勤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公路遇有大量水毁、塌方、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公路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动员附近驻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进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通车。
  公路因自然事故中断交通,应及时以电话、电报、电传等快捷方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公路沿线设置公路养护专用砂石料场和施工取土场地,应事先征得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办理长期或临时拨用手续。
  在经县(区)人民政府核准,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的公路料场取土(砂)采石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借故阻挠或索取费用。
  公路养护工程取土采石不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管道、通讯等设施的安全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边坡、分隔带,本着因路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改善环境的原则,搞好公路绿化工作。
  对公路林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剪或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须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市交通局批准;乡道须经县(区)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砍伐行道树木,还必须报经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进行路政管理,可依法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路产的行为;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建筑事宜;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路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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