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设计、施工、应尽量适应地形变化,尽量利用原有公路,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自然地貌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通过名胜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公路,应注意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的协调,严禁损坏历史文物。
修建公路如何可能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军事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路与铁路立交所涉及的建设原则,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来源、组织实施、交接管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修建公路,应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排水、绿化、交通标志、标线、环境保护等设施,以上设施不完备的公路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份,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大中修,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国道、省道主要由固定(合同制)专业工人养护,适当利用民工建勤采备砂石料。
县道以建勤轮换工养护为主。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沿线群众养护。
对交通量不大,人烟稀少和边远地区的公路,可实行季节性养护或承包给专业户养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排水设备、养护设施、绿化及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工程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查。实施综合治理和全面养护,防止公路环境污染,美化路容路貌,减少水毁损失。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它构造物发生损坏影响交通时,公路主管部门除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强制交通管理措施外,应尽快落实维修、加固、修复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进行正常公路养护或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如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并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影响行车安全的,夜间还需设置红灯警告信号。
在交通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中修养护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主管部门应事先函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共同疏导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