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资金,根据
《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筹集。
国道和重要省道的新建、改建,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用车辆购置附加费和养路费给予补助。
县道建设主要靠地方多方集资与民工建勤的办法实施,并按规定用养路费给予补助。
乡道的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
边远贫困山区的县道、乡道建设补助费,可按规定提高百分之二十,或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四条 凡属新建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均应按国家《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小型项目和县道、乡道建设程序可以简化。
第十五条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由有合格资质证书的单位和法人承担,采取投标招标的办法,鼓励竞争,提高工程质量。
特殊公路建设工程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可采取议标、邀标或投资包干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修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国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验收,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公路产权资料不完备的公路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返工。
第十七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应设置专职工程质量监理人员,认真把好质量关。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省土地,少占良田的原则,做到“全面规划、充分利用、合理安排”。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需要征地,县道需要拨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改建乡道需用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