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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当专用道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用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均属国家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 县(区)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九条 本市公民有遵守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拖拉机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条 公路发展规划必须遵循远近期结合、新建与改建结合,需要与可能结合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提高公路网络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各个行政等级的公路发展规划按《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和审批,即: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道发展规划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交通厅备案;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区)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交通局备案;专用道路的建设规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公路、改建原有公路,由各级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工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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