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
(1989年5月24日 市政府以昆政复〔1989〕37号文批准 1989年5月25日 由市交通局以市交〔1989〕字第066号文公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公路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在昆明市辖区内,按照国家规定的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按公路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个行政等级:
1、国道:指具有全国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商品基地、港站枢纽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2、省道:指具有全省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省内中心城市和各县城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3、县道: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各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基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4、乡道: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连接乡(镇)内各办事处(镇)和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际间的公路。
5、专用道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农场、旅游区、军事基地等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区)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道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为依据,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规划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