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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失效]

  1、提交申请人所在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待业证明书,属退职、停薪留职者必须有退职或停薪留职证明,私营企业还必须提供确实的资金情况证明。
  2、申请人必须是本市居民并持有本市(四区)居民或农村人口户籍证明。
  三、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规划的出租汽车年度发展数指标内,由市公交办发给出租汽车购置申请表,经审查属实后,发给出租汽车购车证明,市公安局车管所凭此证明办理车辆的落户和异动手续。否则,市公安局车管所不予办理车辆落户和异动。
  第四条 凡住本市(四区)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包括兼营)业务的,必须经市公交办进行开业登记前的资格审查。
  一、国营、集体企业的基本条件:
  1、有经市公交办批准购置的车辆,企业原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作为出租汽车的,必须经市公交办批准并将车辆数纳入全市出租汽车年度发展数计划指标内。
  2、有固定的停车场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3、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出租汽车的文件和企业的章程。
  4、向市公交办呈交内容包括开业单位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机构设置等方面的申请书。
  二、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条件
  1、有经市公交办批准购买,产权属于自己,车籍户口在本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内的客运车辆,并有市公安局核发的出租汽车专号牌照、行车证。
  2、持有本市城市居民或农村户籍证明。
  3、有车辆停车场地。
  凡符合本条规定的,由市公交办发给“出租汽车开业审批表”经有关部门依程序核准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经批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歇业时,需向原审批单位提出歇业申请,并填报歇业审批表,批准后注销经营户口簿,交回所发一切证件,并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出租汽车专号牌照变更手续。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经营户口簿建立的有关规定
  一、凡在我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营车辆、驾驶人员经营户口专户登记册制度,由市公交办负责办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随意填写,更改登记册内容。
  二、单位中的个体经营者改变挂靠单位,需向市公交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改变挂靠对象的,不予办理经营户登记手续。
  第七条 发放出租汽车《准运证》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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