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
(1989年3月15日 昆政复〔1989〕15号 1989年3月1日
由市公用局、市公安局以市公用字〔89〕第12号 昆公交发〔89〕038号文公布施行)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建设部(88)35号、昆明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昆政复(1987)9号、昆政复(1989)2号文件和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贯彻省建委、省公安厅、省旅游局(88)云建城字第39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为加强对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宏观规划和管理。同时增加办理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审批工作时的透明度,方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属市政府昆政发(86)180号和昆政复(87)9号文件规定划为出租汽车待业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出租汽车发展的规划和控制,由昆明市公人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道路负荷、客流构成和群众需求等诸多因素,对我市出租汽车的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分别确定各型出租汽车和实行各种所有制形式(指国营、集体、个体)出租汽车营运的年度发展数报市公用事业局,由公用事业局征求市公安局和市旅游局的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后下达。
第三条 从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凡购置汽车(包括小公共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含购置旧汽车)单位和个人,购车前必须到市公交办办理车辆购置计划审批手续。
审批出且汽车购置计划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是:
一、国营、集体企业
1、提出购车申请书,内容包括购车理由、资金来源、经营性质、经营方式、车辆的三牌型号以及购车数量。
2、提交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购置文件。
3、申请购置旧车的,要出具卖方的证明并说明车辆的技术状况。
4、经市公交办审核按规定办理控办审批手续后方可购车。
二、私营企业、个体户(包括挂靠单位的个体户)。除按本条第一项1、3两款规定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