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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失效]

  4、残疾人需要驾驶专用机动三轮车者,凡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具备驾驶条件的,应到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专用行驶证、牌,不得无证牌驾车,驾车时应携带行驶证,并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只限残疾人本人使用。

第六章 交通肇事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城乡道路上行驶(走)的各种车辆的驾驶、乘骑人员及行人,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者,应向事故处理机关缴纳肇事罚款和交通事故处理费(事故责任者无经济来源的,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担)。
  1、根据事故大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每次罚款二十至二百元;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非机动车乘骑人员及行人,每次罚五至三十元。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2、事故处理费,按照事故处理机关裁定的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八收取,事故处理费由造成事故的车主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二十条 肇事罚款和事故处理费按下列情况收取。
  1、涉及两个以上车方或者当事人时,对应负完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九十;对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对负部分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责任大小由事故处理机关裁决。
  2、当事人肇事后逃跑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者,除承担全部罚款和事故处理费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车辆、行人各行其道,在未划快、慢车分道线的道路,每侧慢车道的宽度为有效路面的四分之一。违者按以下原则处理:
  1、行人违章乱穿街道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声音进入快车道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负责。
  2、机动车、非机动车行驶至没有设置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主动礼让行人。如在横道线以内发生事故,追究驾驶、乘骑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保护交通肇事现场,抢救受伤者;向公安机关提供交通肇事者的逃跑线索或盗窃汽车犯的重要线索,积极追捕交通肇事逃跑者或盗窃汽车犯;遇有损坏交通设施事件能制止或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是驾驶员的将记入本人档案,年检审时可以根据其先进事迹给予免检审部份科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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