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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失效]

  近光灯光束的调整必须符合《机动车前照灯使用和光束调整技术规定》GB7454-87标准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标准中的有关要求:夜间会车要使用近光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三十公里;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用远光灯。在城区和郊区有路灯的路段行驶时,一律使用近光灯。

第四章 摩托车管理

  第十四条 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盘龙、五华两城区内的私人摩托车(含新、旧车及外地和本市各县过户入两城区)落户手续,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落户的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除执行公务外,正三轮摩托车不准驶入环城路以内城区。
  第十六条 准行证的使用
  1、无论公、私摩托车进入环城路以内城区的,须持有“准行证”,违者按违章入城处罚。
  2、已持“准行证”的摩托车驾驶员入城后如发生严重违章行为或因违章造成事故者,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同时收缴“准行证”。

第五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购买、落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本市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常住人口原则上不得到外专县购买自行车。新购置车辆需在四区内落户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关根据适当控制发展的原则,确定每年办证的控制数,超过控制数的新增车辆停止办证,转为下年度办理。违反规定购买的自行车、三轮车不予落户办证牌,不准行驶。
  2、新购自行车、三轮车在购车后半个月内持发票到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签证落户手续,领取执照牌照,方准行驶。执照应随身携带,牌照应安装在扶把前方。
  3、自行车、三轮车不准自行拼装,不准自行安装机动(汽油机、电池)驱动装置。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乘、骑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骑自行车下华山西路、华山东路、北门街、文林街;大兴街、新建设电影院等处陡坡。
  2、骑自行车带学龄前儿童时,须在前三角架上安装安全座椅。
  3、除批准运送煤炭、蔬菜等货物者外,其余畜力车、板车不准进入环城路(含环城路)以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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