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4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1988年6月27日 昆政复〔1988〕54号
1988年7月1日 由市公安局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应认真贯彻
《条例》,并执行本补充规定,服从市、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凡我市需要培训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含增驾)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中心安排培训。
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必须上街参加交通秩序义务执勤。其中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驾驶员执勤一周,汽车、轮式拖拉机驾驶员执勤一个月。执勤期间记入实习期。待执勤结束经车管部门签证,(增驾客车者除外),转入实习驾驶。
第四条 凡持有军队车辆驾驶证的复员、退役军人,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规定核准(包括核对本人户口、工作分配通知、技术、人事档案)办理地方驾驶证后,方可驾驶地方车辆。
第五条 外地应聘来我市开车的驾驶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持招聘单位证明、聘用合同、临时居住证及驾驶证,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建立临时档案。
第六条 凡载重量1.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须办理“入城通行证”后才能在城区(环城路以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