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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2月5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7〕9号文批复同意)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字〔1986〕59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和旅游包车的管理,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区内以及省内外各专州县和市属八县进入四个区内经营出租汽车和旅游包车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二条 本市出租汽车根据用户的租车需要,不受时间、地点、营运路线的限制,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办法和租价标准营运。
  在始发地设有经营的固定售票点,经售往返旅游车票,中途和终点不设站点,经营客运业务,根据旅游淡旺季和客流量的多少出车、以里程、时间、包车形式统一结算车费的客车,均属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昆明市公用事业局是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对本市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坚持“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方针,国营、集体、个体(联户)均可经营,但必须到市公用事业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城市客运准运证》,并同时到公安、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
  申办手续的程序如下:
  1、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营业范围、经营方式、车辆型号、数量、停车场地等),经单位主管部门证明,个体户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证明,到市公用事业局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2、经审查合格后持申请表到驻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税务登记和购买统一客票手续。
  3、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办营运车辆检审、验证或考核驾驶员合格无误,并应按国家规定到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4、到市公用事业局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领取《城市客运准运证》,喷制统一标志,办妥营运前的全部准备事宜。
  扩大经营范围,增加营业车辆的,应按本条三、四款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故停业的,应分别到审批机关办理歇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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