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拦车、扒车、挂车、追车、爬窗乘车,不辱骂殴打驾售人员,车到终点站应下车。
(3)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停驶或车上发生突发案件和其它紧急情况时,要听从驾售人员指挥,积级给予配合,不自行开启车门强行上下。
(4)赤膊者、酒醉者、衣服严重油污者,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及无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5)乘车时应注意安全,不得将头部及手臂伸出窗外。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烂物品及其它危险品乘车,携带易碎物品乘车,应妥善包扎好,不影响其它乘客。
(7)保持车厢内卫生,禁止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在车内打闹、斗殴、大声喧哗,不在座位上躺卧,不占据座席放置物品。
(8)爱护车内的各种设施,不污损和随意搬动车内的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9)行车途中不得与驾驶员谈话,非本车驾售人员不得从驾驶门上下。
(10)乘客在车内拾到钱物应交给售票员或交到调度室,不得自行处理,乘客在车内丢失物品,可到车队查询。
对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而造成意外事故的,由肇事者本人负责。
第八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应遵守下列购票规定,违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下车时,主动出示车、月票。拒绝驾售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2)每一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百一十公分的儿童乘车,超过一人的,按规定购票。
(3)每一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体积不超过50×50×50公分的行李包裹,超过的,按规定购票。
(4)儿童集体乘车,按实际人数购票。
(5)售票员按规定报站,越站超乘但主动补票的,按所超站数补票;故意越站超乘又不补票的,按全程票价补票。
(6)无票乘车的,按全程票价的2倍补票。
(7)使用废票乘坐市区、近郊区路线的,罚款二元;乘坐远郊路线的,按全程票价的3倍补票。
(8)使用过期月票乘车,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补票;冒用、涂改或更换月票照片的,自当月一日起补票。补票办法,按其所乘路线全程每日往返两次计价,补至被发现之日止,并没收其废、假月票。
(9)车票限当日次乘坐有效,特殊情况,经售票员安排换乘时,所持车票继续有效。
(10)市区、近郊路线车票出售后,一律不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