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部门职责分工已发生变化,且其中的管理要求已过时,管理工作按照《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昆明市公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1986年8月26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6〕180号文公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15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通知》和省政府云政发〔1986〕64号文件《云南省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公路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进一步搞活、管好客运工作,促进城乡客运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昆明市公路管运和公共交通管理的方针是“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坚持以国营为骨干,鼓励专业和非专业客运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个体(联户)一起上,逐步缓和“乘车难”。
第二条 昆明地区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含客运出租汽车)和公路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地来昆从事营业性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本规定的管理。
第三条 昆明地区所有经营客运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分别由昆明市交通局和公用事业局实行行业管理,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由两局审查同意颁发客运许可证:
1.凡经营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范围以外的公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交通局(站)负责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实行定点、定线、定班、定时经营(非定线行驶的出租汽车和旅游包车除外)。其中:凡县境内经营公路客运的路线、班期、班次,由县交通运输管理站审批;跨县的公路客运路线、班期、班次,由县交通交通管理站提出意见,报市交通局审批;跨市或省的公路客运路线、班期、班次、由市交通局提出意见,报省交通厅审批。
2.城市公共汽车和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个区以内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出租车或包车业务的,由公用事业局负责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驻市属各县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本条所指客运业务的,仍由各县客运主管部门审批;外专州县进昆经营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范围内的出租、公共汽车和包车业务的,由公用事业局审批,其余分别由其所在经营的县区或市交通部门审批。市公共汽车公司目前经营的郊县或跨市区的线路、班次不变,但应按省政府的规定向市交通局补办有关手续,免交管理费。今后新增远郊县和跨市路线,应按规定报交通部门审批。
3.出租汽车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区域的限制。其中,在市辖行政区的内经营出租汽车和包车,以及跨市辖区经营12座以下(含12座)出租车的,使用市公用事业局的统一客票,跨市辖区经营12座以上(不含12座)出租车的,使用交通部门统一的公路客票,服从公路客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