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坐在车架上骑车的;
12.骑用刹车、转向装置不灵或无车铃车辆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罚款一元:
1.违反载物规定或三轮车超额载人的;
2.攀扶、拖拉其它车辆行驶或骑一车拉一车的;
3.无安全椅带七岁以下小孩的;
4.并排行驶或在车道上停车交谈的;
5.在人行横道和行人稠密、交通繁杂地段高速行驶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三元或扣留车辆:
1.酗酒后骑自行车、三轮车的;
2.骑自行车带七岁以上少儿或成人的;
3.曲折行驶,互相追逐,扰乱交通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罚款五元或处以三至十日行政拘留:
1.三人或三人以上同骑一辆自行车的;
2.有意挤撞、阻拦其他车辆行驶的。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自行车、三轮车买卖、办证有关规定者,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购车后不按规定时限申领行车证、牌照的,每超过一月罚款一元,以此类推(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
2.私自买卖自行车、三轮车的,如车辆证照齐全,罚款二十元,给办理过户手续;私自买卖又长期不办过户手续的,罚款五十元或没收车辆,未过户期间发生的治安、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处理责任者外,还要追究车主责任。
3.原长期未领行车证、牌照的公用自行车和三轮车,现折款卖给职工,申领证照时,对售车单位罚款二十元。
4.凡购买来路不明、证照不全或犯罪分子盗窃销赃的车辆,除没收车辆外,对购车人或单位罚款五十元,并按规定追究卖车人的责任。
5.转借、涂改、伪造自行车和三轮车行车证、牌照的,罚款二十至五十元或处以三至十五日行政拘留。
第二十三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在本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街道和公路发生处理的,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天之内向当地公安管理机关申报,超过三日后报案的,一般不予受理。在市辖八县发生的,按上述规定报当地公安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骑自行车、三轮车进入快车道导致交通事故,或在人行横道内、行人稠密和交通繁杂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如其它车辆或行人无违章行为,由骑车人负完全责任的,按《
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以责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