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按规定设有车辆保管站的地方,须交保管站存放,禁止沿街乱停乱放。
2.东风路、正义路、金碧路、护国南路、宝善街、北京路、拓东路、人民西路(小西门至环城西路口)、翠湖环路的车道和人行道,除按规定设置的保管站外,一律禁止信放自行车、三轮车(含沿街单位、住户)。
3.在其它非禁止停车的街道、公路停放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影响交通。不准在路口、人行横道、车道、消防机关门口或消防栓三十米以内停入车辆。
第十五条 自行车、三轮车载货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行车附载物品,宽不得超过扶把,高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长不得超出前轮,后不得超出后轮二十公分。
2.三轮车载货时,高不得超过骑车人,宽不得超过左右车厢二十公分,长度不得超出前轮、后不得超出车厢五十公分;载人不得超过四人,乘车人身体不得伸出车厢以外。
第十六条 处于酒醉状态者、患有癫痫等病症或严重残疾不宜骑车的成年人和十三岁以下的儿童,不得骑自行车、三轮车在街道、公路上行驶。
第四章 违章、肇事的处理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根据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车辆、行政拘留,直至依法劳动教育,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其中:
1.罚款限额,五角至五十元,罚款在裁定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纳的,加倍罚款。
2.行政拘留期限,三日至十五日。
3.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或车物损失的,由事故责任者按其责任承担补偿经济损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罚款五角:
1.骑车闯红灯或红灯亮时越过停车线停车的;
2.驶入快车道的;
3.从道路左侧逆行或转弯不靠右侧迂回行驶的;
4.双手离把或撑伞、提扛其它物品的;
5.骑车下禁行陡坡的;
6.驶入禁行道或在单行道逆行(含推行)的:
7.违反超车规定;
8.违反让车规定的;
9.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
10.在街道或公路上学骑自行车、三轮车或在人行道骑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