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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路政管理维护铁路安全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路政管理维护铁路安全的通告
 (1984年6月4日 昆政办〔1984〕95号)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国家四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保证安全畅通。近年来,我市辖境内部分单位、农村社队和个人,随意在铁路两侧开荒种地(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盲目开荒采石、取土、倾倒废渣、盗窃器材,铁路沿线植被遭破坏,水土流失严重,并发生崩坍、滑坡等事故,严重影响铁路行车安全。为了确保铁路安全畅通,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5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3〕1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凡属铁路钢轨、路基、桥涵、隧道、通讯、信号、电器等设备及房屋属国家路产,铁路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留用和征用的土地,均属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管理。铁路用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不得任意侵占和破坏。
  二、铁路沿线的各机关、厂矿、部队、村镇、学校等单位,应配合铁路部门,积极进行爱护路产的宣传教育,支持、协助公安、铁路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破坏路产的有关案件。
  三、为确保铁路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侵占铁路房产及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铁路用地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葬坟。
  2.铁路地界内和路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的自然山坡上,不准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
  3.铁路两侧山坡地带,不准擅自开山、采石、采矿、挖沙、弃渣、挖塘。
  4.在铁路桥、涵上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一百米的大桥在五百米范围内,桥长二十至一百米的中桥在三百米的范围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在二百米范围内),不准拦河筑坝、围恳造田、采集沙石,不准使用铁路侧沟做灌溉沟渠。
  5.铁路沿线的护林木,不准任意损坏和偷砍盗伐。
  6.不准刁难、围攻、辱骂和殴打铁路护管人员。
  四、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公安、铁路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侵占铁路路产擅自建盖建筑物者,自本公告布之日起一月内应立即迁退和撤除。超期不退者,每月每平方米收使用费三至五元。擅自侵占铁路用地建盖房屋、葬坟,超期不迁退和拆除者,每月每平方米收使用费一至二元,并限期迁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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