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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

  3.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的;
  4.不遵守让车规定,大汽车与小汽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的;
  5.学员单独驾车或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的;
  6.驾驶机件失灵车辆或中途机件发生故障不按规定行驶的;
  7.在城区鸣汽喇叭、长声喇叭或怪音喇叭的,用喇叭叫人、叫门的;
  8.两吨以上货车(无通行证)或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市区的;
  9.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酗酒后(骑)非机动车的;
  10.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细则的;
  11.骑自行车、脚踏三轮车曲折竞驶、扶肩并行、骑车带人、攀扶、拖带其它车辆、截头猛拐、故意挤撞他人或骑车下禁行陡坡的;
  12.畜力车工打马狂奔,不听劝阻的;
  13.畜力车通过交叉路口、繁华地段不下车牵赶畜或不遵守指挥信号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处以七日以下拘留或十至二十元罚、警告或扣证、停驶车辆二个月:
  1.在主要街道、人行道、慢车道停放车辆,违反规定任意摆摊设点、生火炊烟、晾晒衣物、放养家禽、家畜、乱贴广告等影响交通或市容观瞻而又不听劝阻的;
  2.多次违章,教育不改或违章后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纠正时,态度恶劣,无理取闹的;
  3.马(板)车违反入城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4.畜力车超过装载规定,不设马粪兜或抛撒、泄漏粪便、垃圾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处以十至十五天拘留或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本细则或违章后不听劝阻、煽动围攻、殴打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 
  2.未经同意,擅自在街道上施工作业、挖掘道路有引起交通事故危险的。
  第七十九条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街道上堆放的物品、搭盖棚屋、挖掘沟渠,公安部门有权勒令限期拆除、修复路面。逾期不拆除的,公安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强行拆除,所需费用概由违违章者负责,并视情节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罚款、警告、拘留的处分。
  第八十条 未满十六岁的儿童违反细则时,处罚其家长或监护人,但只使用罚款;属单位领导指使的违章行为,处罚领导人,罚款不准报销。
  第八十一条 凡车辆在街道或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包括途中停放)发生碰撞、碾压、翻复、落水、失火而造成人、畜伪亡、车物损坏等均称交通事故。
  第八十二条 交通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第八十三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本细则鉴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部分责任、没有责任。
  第八十四条 各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驾驶人员须立即停车,积极设法抢救受伤害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候处理。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除、改变现场状况。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员,应加重处罚。
  第八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安机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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