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洗晒东西、生火炊烟、放养家畜、家禽;
3.进行文娱体育活动,如打各种球类、赛跑、体操、演戏、玩艺及儿童打陀螺、滚铁环,跳橡筋舞等。
第六十七条 广告、启事和各种宣传品应按指定地点张贴,不得在临街的铺面、电杆、墙壁任意张贴。
第六十八条 建设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场或其它公共场所时,必须设置相应的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必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原有的停车场不适应的,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加以解决。
第六十九条 交叉路口、停车线以内不得种植树木,影响交通指挥信号。妨碍车辆驶的树木,必须及时修整或移动。
第七十条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工厂、街道居民户等等,房前屋后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对在门前张贴广告、停入车辆和不按规定摆设摊点的,有权宣传、劝告、制止。
第七十一条 临街的国营企业、合作企业、手工业生产社(组)、合作商店(组)个体商贩的商品,不准摆出铺面以外,遮阳布不准超出人行道外,支撑架高度须在2公尺以上,摆设摊点要服从规划管理。既要增加摊点,方便群众;又要维护通秩序,保持市容整洁。
第七十二条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或社员个人进城出售农副产品时,要进入副产品市场进行交易,不得妨碍交通。
第七十三条 凡条街道的使用规定:
1.东风路的南屏街段,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2.大观街、庆云街、凤翥街禁止机动车通行;
3.正义路(含三市街)禁止2.5吨以上货运汽车通行;
4.行经宝善街的机动车只准由西向东行驶;
5.行经东寺街的机动车只准由南向北行驶;行经书林街的机动车只准由北向南行驶;
6.巡津街禁止2吨以上大型客、货运汽车及马车、板车、拖拉机通行;
7.金碧路(塘子巷至弥勒寺)、长春路、圆通街、翠湖南路上午七时至八时三十分除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车外,禁止两吨以上(含两吨)货运汽车通行;
8.行经农副产品市场的自行车,在市场拥挤时,应下车推行。
第六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每个公民均有权监督、制止;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按《
刑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警告、扣留、停驶车辆、吊扣驾驶证、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一般违章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认识了错误,保证不重犯,核对有关证件后即可放行。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可分别情况处以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或停驶车辆,扣留驾驶证三个月:
1.挪用、转借、涂改、伪造车辆行驶证、牌号的;
2.驾(骑)车辆超载、超速、强行超车或违反交通标志、信号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