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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

  1.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
  2.经过交叉路口时,必须认真遵守交通指挥信号;
  3.不准在车上躺卧、站立或打马狂奔;
  4.行经车辆、行人较多的地方和狭路、交叉路口、桥梁和其它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5.酗酒后,不准驾驭牺牲、车辆;
  6.作业时,不准远离车马;
  7.必须按照规定路线依次行驶;
  8.畜力车成队行驶时,车与车之间的距离至少是5公尺,不准并排行驶;
  9.牲畜进入城区必须备有有效的马粪兜和清扫工具。

第四章 行人

  第五十八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人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地方须靠路边行走;
  2.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在划定的人行横道通过,在没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应严格遵守信号;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街道,横过街道时应注意避让车辆,对直通过,不准在车道徘徊或三三两两行走嬉闹;严禁在汽车临近时横穿马路;
  3.学龄前儿童在街道行走时,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4.挑担、扛抬物品的行人,在人行道上行走有困难的可靠右侧慢车道内行走;但不得妨碍交通;
  5.集体通过街道时,不得超过三列纵队,须在街道右边慢车道内行走(儿童可走人行道),必要时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对长列队伍可临时中断;
  6.行人不走人行道或过街不走人行横道,在快、慢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时,有关的人应承担应负的责任;
  7.不准损失、翻越、攀登交通设施。
  第五十九条 乘坐公共汽车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站台下等候并依次先下后上;
  2.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3.应听从售票员的劝告,车未停稳不准强行登车;
  4.车辆行驶中,不得与驾驶员谈话,身体的任何部分不得伸出车外;
  5.下车后不要盲目横穿街道。
  第六十条 家长、学校教师、幼儿园和托儿所的保育人员要教育学生、儿童遵守交通规则。

第五章 道路

  第六十一条 未经公安机关和城建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占用人行道、车道;也不得进行影响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时,白天需设置小红旗,夜间须悬挂红灯以示警告。批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收回占用道路的许可证,令其修复,填平被挖掘的路面或将占用道路的物体拆除、移走。 
  第六十三条 铁路与街道、公路交叉路口必须安装明显的标志和信号,并设人看管。
  第六十四条 履带式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或铁轮板车,在通行街道以前须取得公安机关、城建局的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六十五条 架设横跨街道、公路的管线、天桥、横幅等,最低处须与地面保持5米以上。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车道或人行道上有下列行为:
  1.擅自施工作业、搭盖棚架、堆放器材、物品等(摆摊设点应按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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