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超车规定:
1.须从前车左边超车,但在距对面驶来车辆的150公尺以内不准超车;
2.超车时,须在距离前车20至30公尺的地方鸣喇叭(夜间使用断续灯光),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不准强超、抢会,但前车不准无故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20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3.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4.在弯道、路口、道路有障碍的情况下,不准超车。
第四十一条 汽车拖带挂斗在环城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挂车的构造,各部件必须坚固完整,牵引、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可靠;
2.新制造的货车挂斗必须装置制动器和保险链条。现有挂斗缺乏上述设备的,应当迅速安装。每车只能挂一节挂斗,挂斗的后面应当悬挂牵引车的号牌,并应装设尾灯、号牌灯、刹车灯;
3.通道式客车内应当安装与驾驶室联系的音响信号设备。车箱连接处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二条 凡进入环城路以内运送建材、煤炭、粪便、垃圾的车辆严禁沿途抛撒、泄漏。
第四十三条 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必须设置喇叭、灯光、方向标等设备,制动器必须灵敏有效。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四条 凡我市机动车驾驶员(不含军车驾驶员)必须领有车辆监理机关发给的驾驶证并到公安局交通大队登记签章后方准驾驶车辆,驾驶员的调动也需动也需办理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分为驾驶员,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以备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检查;
2.不准驾驶与证不符的车辆;
3.不准驾驶机件设备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4.不准在饮酒后驾驶车辆;
5.接受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检查,接受群众的监督;
6.驾驶车辆时必须精力集中,不准吸烟、吃另食和与人闲谈;
7.不准把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8.不准把驾驶证、行车证及牌照转借他人;
9.负责保持车辆整洁和前后牌照完整清晰;
10.应向乘车人员宣传交通安全常识,在行驶时发现盲人、精神病患者横过街道时,应注意避让;
11.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
第四十七条 需载人的货运汽车驾驶员(不含军车)必须经车辆监理机关审核批准。客车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间必须有正式驾驶员监护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证。教练和学习驾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习驾驶时,应当在教练员监护下进行;
2.一切用作学习的汽车,应在车的前后写有“教练”标志;
3.须进行城市道路教练时,要经交通大队许可,在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4.学习驾驶员肇事或违反本细则时,教练员应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持有军队车辆驾驶证的复员、退伍驾驶员,按公安部、交通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