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货车整车载人时,要指派专人负责乘车秩序。车箱高度不足1公尺的,不准站立车中。行至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乘车人应临时下车。载乘人数以每吨10人折计、5吨以上的货车最多不准超过45人。
第二十九条 汽车在行驶时,应将车门关好。除驾驶室和车箱外,车体的其它部分不准载人,货车挂头、拖拉机挂斗、自动倾卸车、起重车及板拖车(无论轻、重)一律不准搭人,操作台不准载人。
第三十条 同一方向行驶的机动车,两车之间的距离至少是20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5公尺。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含3.5马力以下的小型机动车)调头时,只准在道路宽阔、车辆行人不多的地方进行,不准在武成路、金碧路、长春路、正义路、南屏街调头。
第三十二条 公共汽车运行线路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征得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的同意。其它从事客、货运的机动车、脚踏三轮车设置站、点票房也应报经交通大队审核、批准。凡需在街道、空地设置停车场、车辆保管站,须经公安、城建部门同意。已设立的车站、票房、停车场、保管站,交通大队认为有碍交通时,可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拆除或改建。客、货运停车场必须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车辆驶出停车场时,要注意两头行车,保证交通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到站时,必须靠站牌停车,不准在中途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四条 公共汽车的售票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维护公共汽车乘车秩序,劝阻乘客不要拥挤;
2.向乘客宣传交通规则和有关交通安全常识;
3.作到车未停稳不开门,门未关好不开车。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城区(含环城路)行驶时,最高时速:大型客、货运汽车不得超过30公里;小型汽车、机器脚踏车不得超过40公里;3.5马力以下的机动车(含简易三轮车)不得超过25公里;轮式拖拉机在环城路上行驶不得超过25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得超过15公里。
第三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
1.通过繁华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方;
2.调头、转弯、下陡坡;
3.拖拉机件损坏的车辆;
4.穿过铁路、桥梁;
5.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6.遇大风、大雾,视线在30公尺以内时(大雾能见视线不足10公尺的,不准行驶);
7.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8.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三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1.夜间行车灯光发生故障时;
2.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3.行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行驶途中机件发生失灵,无安全保障时,必须修复后才能行驶。
第三十九条 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但完成任务后仍按规定时速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