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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不准沿街停放。车辆只能在停车场或保管站及临时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正义路、华山西路、华山南路、武成路、大观街、东风路、白塔路、护国南路、南屏街、青年路、宝善路、三市街、人民路、拓东路、金碧路、五一路、巡津街、书林街、翠湖东路、翠湖南路、翠湖北路、文庙横街、文庙直街、长春路、民权街、北京路、(昆明站至北站)、环城路、塘双路(塘子巷至双龙桥)、东站、西站、穿心古楼等主要街道的车道和人行道上,不准停放车辆。确需到上述街道执行装卸任务的机动车辆,尽可能在夜间装卸,确需白天运输的应快装、快卸、不得阻碍交通。在其它街道临时停车时,只准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靠路右边停放,驾驶员不得远离车体。
  第十七条 在距交叉路口、繁华街道、转弯地点、桥梁、铁路平交道口、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消防栓15公尺以内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车辆载重、乘客不得超过该车额定的数量。
  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城区行驶时,禁止鸣气喇叭、长音喇叭和怪音喇叭。不准用喇叭叫人、叫门。
  第二十条 载运危险物品(易爆、易燃或有剧毒、放射性物质)的车辆,要经公安部门同意,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驶入城区。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行驶的载重货车,乘坐十人以上(包括正三轮摩托)的客车(不含军队在编车辆),须用汉文正楷字在车门上喷写单位名称和自编号。若系保密单位使用代号时,应报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备案。货运汽车须在车箱后档板上按监理机关规定的规格喷写牌照号码,并经常保持清晰。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叉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距交叉路口30至50公尺处减速行驶,并用方向标(灯)表示行进方向,夜间必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第二十三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100公尺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不准使用防雾灯。
  第二十四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不超出30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30公尺,如超出30公里时,须照出100公尺以外。
  第二十五条 方向标(灯)的使用:
  1.直行:开两边标灯或箭头指向上方;
  2.右转弯:开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3.左转弯:开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4.调头:开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同时还应伸手示意。
  第二十六条 汽车载货时,宽度每边不得超过货箱20公分;高度由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公尺,长度前不得超过2公尺,后不得弹及、拖拉地面,因特殊情况超过上述规定的,须经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准许,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并在装载超高、超宽部分白天装设小红旗,夜间装高红色灯光信号。
  第二十七条 载货超出车箱时,要用绳索捆牢,货上下准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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