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

第三章 车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凡驻我市的各种机动车辆(不含军车),必须经车辆监理机关检审合格,持行车证、到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登记,签章后方准行驶;车辆转移、报停、报废均应办理手续。自行车、脚踏三轮车、营运的马车、板车,须到市公安局交通大队非机动车管理所审验,发给行车证、照。各种车辆的行车证必须随身携带,牌照应安装在指定的地方,不得转借、涂改。
  第十条 机动车及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的制动器、转向器等必须保持完好。
  第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音响器。警车、工程抢险车、消防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门警报器。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必须完好,噪声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的规定。
  一、在划有小型快车道、大型车道、慢车道三种线的街道,小型汽车、3.5马力以上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车道行驶;大客车、载货汽车、3.5马力以下(含3.5马力)的机器脚踏车及简易机动三轮车大型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
  二、在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街道,机动车(含简易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
  三、在划有中心隔离线的街道,机动车不准越线行驶。
  四、快、慢车道不分的街道,机动车在路的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路的右边行驶。
  五、2吨以上货运汽车需在城区(不含环城路)运行的,必须在七时以前和二十一时三十分以后,确需白天入城的,须经市公安局交通大队批准,发给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但不准拖带挂车。牵引、载重7吨以上的大型车辆,七时以后二十一时三十分以前不准驶入城区;也不办理入城通行证。
  六、各种类型的拖拉机除规定的时间线路外,一律不准驶入城区。
  七、凡准予在城区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玻窗完好,否则,不准通行。行经南屏街、长春路、武成路、金碧路、拓东路、园通街、翠湖东路、翠湖南路的货车、大型客车,禁止超车。
  八、凡在城区行驶的车辆,如途中发生故障,应靠边及时修理,一时修理不好的尽快设法拖走。
  第十三条 各种车辆让车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车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支干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辆先行;
  四、机动车:大型车让小型车先行;单行车让成队车先行;空车让重车先行;货车让客车先行;教练车让其它车辆先行;遇有重要外事活动的车队的,其它车辆均应主动减速靠边或停车礼让;
  五、各种车辆在坡道上会车,下坡车应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到中途而上坡车尚未上坡时,上坡车应让下坡车先行;
  六、车辆在街道狭窄或有障碍的地方会车,街道较宽处的车辆应停车或倒退,让对方车辆先行;
  七、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十四条 单行道,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进行作业的清扫车、洒水车以外,其它车辆不准逆行。
  第十五条 禁行道,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邮政车、环境卫生部门的清运粪便、垃圾车及特许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准通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