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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
 (1981年9月11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1〕29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通行本市街道、公路的一切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听从交通民警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爱护街道、公路的各种交通设施,共同维护、管理好城市交通。
  第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级领导要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细则。
  第四条 驾、骑、推、拉车辆及牵、赶牲畜都必须靠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和城建部门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条 遇到影响交通而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情况时,车辆、行人和施工作业必须在不影响交通秩序和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标志

  第七条 交通民警使用信号灯或指挥棒指挥交通。
  一、信号灯: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和右转弯,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左转弯。
  2、红灯亮时:
  甲、禁止车辆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必须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没有停车线的路口应停在距指挥灯杆5公尺(以下同)以外;已进入停车线或路口的车辆可继续行进;
  乙、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车辆右转弯;
  丙、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的,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的情况下,准许直行。
  3、黄灯亮时,禁止一切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行进。
  4、各种机动车辆在路口右转弯时,一律按照分道指示线标行驶,注意避让慢行车;没有划指示线标的路口,左、右两侧均不准超车,必须按顺序依次通过。
  5、人行横道灯:在设有人行横道灯的交叉路口,红灯亮时,不准行人横过街道;绿灯亮时,准许行人横过街道;没有设置人行横道灯的交叉路口,行人横过街道,应注意避让允许放行的车辆。
  二、指挥棒:
  甲、停止信号:交通民警持立姿势,将指挥棒向上直伸,右手置于帽沿右前方12公分处,此信号禁止一切车辆通行。车辆应在停车线(没有停车线距离指挥灯杆5公尺)以外停车;已进入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允许行人横过街道,但应注意避让继续行驶的车辆。
  乙、直行信号:交通民警持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同时右手持棒向右平伸,横置于左胸前10公分处,待车已进入交叉路口即可将棒放下,遇有连续通行的车辆时,交通民警的立正姿势就是直行信号。此信号准许民警左右两侧的车辆直行和右转弯,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左转弯。禁止民警左右两侧的行人横过街道,民警前后直行车辆和左转弯车辆,应在停车线以外停车;右转弯车辆在不妨碍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准许民警前后两方的行人横过街道,但应注意避让准许通行的车辆。车辆通过后“稍息”即为此信号解除。
  第八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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