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
(1995年7月20日 昆政发〔1995〕60号)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乱建佛道寺观,乱塑佛像和神像,大搞开光活动,借机敛取钱物,搞封建迷信活动,败坏佛道教声誉,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制止乱建佛道寺观,根据国务院《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乱建佛道寺观。违者,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本通告颁布前,未经批准在建的佛道寺观,一律停建,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已建成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后改作它用;个别确属需要开放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观,不得塑佛像和神像;不准设功德箱;不准进行宗教活动。违者,追究领导或组织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