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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选派专家、技术人员对民族乡现有的企业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社会事业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教育经费中的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应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每年按比例递增。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正常教育经费时,民族乡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距学校三公里以上,所招收新生在10人以上的民族自然村,1996年底前开设校点或寄宿制初小班, 逐步做到民族乡80%以上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二十条 民族乡应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搞好扫盲工作,“九五”期间,民族乡的扫盲率要达到国务院《扫盲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民族乡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市属大中专、技校、普通中学和报考县区高中、 职高的考生, 按照省、市教委的规定给予录取分数照顾。
  有民族乡的各县区教育部门应在其县区一中开设民族班。每年按规定安排民族乡保送3至5名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到县区重点高中就读。
  第二十二条 民族乡应在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结合乡情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术培训,为经济发展培养有一技之长的致富人才。
  经过三年以上职业技术培训回乡的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民族乡在选干和用工上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民族教育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为民族教育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和教师。
  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民族乡的教师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民族乡要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边远、贫困民族乡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予以优惠照顾。其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按职务等级工资或按岗位等级工资向上浮动一级。工作连续满五年可以转为固定工资并再上浮一级。
  以上人员调离边远、贫困的民族乡后,向上浮动的工资不再浮动。
  在边远、贫困、高寒的民族乡任教的教师还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具体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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