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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市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自治县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各类职业学校和短期培训班。普通中学应开设与当地民族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劳动技术课。对各种原因不能升学的少数民族中学毕业生,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属大专院校、各级党校、各级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校应根据自治县的需要和全市的统一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如开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短期培训班等,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大力培养各类人才。争取创办一所市级民族中学,每个自治县原则上应办一所民族中学。
  第二十五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帮助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办好市县教师进修院校,有计划地培训民族教师,提高民族师资水平。市属有关院校(包括师专、昆大、昆师、幼师等应创造条件,逐年扩大对我市少数民族师范学生的招生比例或举办专业培训班,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培训民族师资。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鼓励措施,组织骨干教师到山区指导教学,对民族贫困地区按规定送市培训的少数民族教师,可减免培训费。
  教育主管部门对自治县的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指标应给予照顾,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后,可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第二十六条 市级教育部门要帮助自治县培训通晓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队伍。要在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搞好双语文教学,无民族文字的,要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在通行少数民族语文的地区及相关的工作部门,少数民族语文成绩可以作为招生、招工、招干、评定职称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市级文化部门要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事业。培养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人才,继承和发扬民族民间优秀的文化遗产;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书籍和古籍;广泛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配合自治县有关部门办好文化馆、站、室,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市级文物部门要帮助自治县保护好境内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
  市级广播电视部门要逐步增加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设施,发展有民族特点的广播、电视等事业。
  市级体育部门应帮助自治县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的优秀运动员。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卫生部门要帮助自治县发展少数民族的医药、卫生事业,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市和自治县政府每年要拨给一定的专项经费,切实解决缺医少药的问题,重视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和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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